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
  五一端午临近,纠正“四风”又迎来新的节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作风建设部署要求,抓好节点、抓住重点、紧盯新特点,坚持纠“四风”转作风不止步,稳扎稳打、久久为功,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决不让“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作风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从每个节点、具体问题抓起,以点带面、串点成线、持续坚守,形成了驰而不息的工作节奏、上下一体的同频共振。小切口带来大变局,随着一个个节点变成作风建设“加油站”、一个个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逐步解决,节日风气得到有效净化,作风状况实现整体好转。然而也应警惕,“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抓一抓就会好转,松一松就会反弹,有的还会变本加厉。从今年3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看,其中不少问题发生在今年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说明节日期间仍然是“四风”问题的易发多发期。五一端午假期来临前,重申作风纪律要求,敲响警钟、拉响警报,很有必要。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必须抓细节、抓具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继续盯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不放,同时抓住“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整改,抓一个成一个,积小胜为大胜。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深度剖析典型案例,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警示和规范。要深化探索、补齐短板,不仅盯住奢靡享乐问题,还要着力发现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形成威慑。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扩大监督范围,丰富权限手段,强化监督合力,在巩固拓展深化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例如建立健全两节期间紧盯“四风”问题值班、报告和督办制度,开展督导、检查和调研,等等,推动作风持续深入好转。  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常言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一定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深入地听取群众意见,诚恳接受群众监督,最终效果由群众说了算。要借助群众无所不在的巨大力量,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对节日期间的“四风”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快查快办,让群众监督的“牙齿”更加锋利,使“四风”问题无处遁形,不断以作风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越到重要节点,越要克服惯性惰性、提高警惕性。说了就要做到,部署就要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思维认识纠“四风”的长期性、艰巨性,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不浮躁、不急躁,扎扎实实、埋头苦干,严到底、不能让,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2018.04
16
市轨道办(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开展集体廉政谈话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3月17日,市轨道办(公司)全体班子成员召开了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会议通报了2018年第一季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工作,部署了《中共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轨道办党委书记、主任张学勤与轨道办和轨道公司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  张学勤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常扯扯袖、揪揪耳、红红脸、出出汗,防范腐败问题发生。他对轨道办(公司)领导干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如既往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一以贯之地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等各个方面严以律己。二是以身作则,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建工作,要树立标杆,做到言传、身教、严管,管好自己,更要管好身边的人。三是要抓常抓长,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要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重视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党风廉政制度,规范工作机制,推动领导班子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当表率、作示范。  张学勤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出色完成好肩负的工作任务,取得改革发展的新成绩,抓出管党治党的新成效,开创省会地铁建设的新局面。
2018.03
23
支部作基础  党员走在前
运营分公司党总支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
专项整治掀高潮
        近期,为推动市轨道交通运营分公司党总支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运营分公司党总支按照轨道办党委和轨道公司党委的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六个党支部召开了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专题支部会。        为确保专题支部会取得扎实成效,运营分公司党总支向各支部转发了《轨道办党委关于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专题支部会的实施方案》,对专题支部会议的时间安排、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支部专题会进展情况。六个党支部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召开了专题支部会,各党支部及时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学习了《省、市委关于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重要工作部署和推进方案》以及全市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并围绕学习内容开展学习研讨。各党支部书记围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等内容为党员上了生动的党课。        通过召开专题党支部会,达到了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明纪律规矩、深化作风建设的预期效果,以党建促作风转变,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以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主要抓手的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整治活动在运营分公司党总支掀起了高潮。        各支部党员一致认为,分公司专题支部会议开得很深入,切实达到了纠正“四风”、提高觉悟、锤炼党性的效果,对开展好今后的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加强分公司作风建设,运营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付朝立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和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驰而不息地纠正“四风”,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树立良好作风,增强工作能力。二是围绕“十查十改”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机制,严格纪律,务求实效。三是以工作和思想作风的转变,带动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推动运营分公司稳健发展。
2018.03
20
轨道办(公司)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部署会
  2018年2月26日,轨道办(公司)在轨道公司2118会议室组织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部署会。会议由轨道办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郭京晶主持,轨道办综合办公室(党办室)主任袁晓斌,轨道办审计科副科长杜国权,轨道办(公司)、资源开发公司、运营分公司各党支部书记参加了会议。  按照我市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根据市直工委近期印发的《关于在市直机关基层党支部中召开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专题支部会的通知》(石直组通〔2018〕1号)要求,轨道办(公司)各党(总)支拟结合3月份党日活动,组织召开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专题支部会。这为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员工自觉按职责办事、按纪律办事、按规章办事的工作意识,在轨道交通范围内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为开创新时代建设交通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会上,郭主任强调,第一,在专题支部会中,各党支部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省、市委关于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重要工作部署和推进方案及全市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中对于长安区的通报全覆盖式的传达到每位员工。同时,各党支部对照部门职责,查找存在问题,制定对应的措施并做好活动记录,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见效。第二,车站要注重优质服务,树立运营服务典型,注重宣传报道,以人为本抓创建,开拓创新谋发展。第三,严禁轨道交通系统内所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组织参与“一桌餐”。轨道公司、运营分公司及各参建单位的内部食堂一律不得摆放与违规宴请有关的物品(烟、酒、酒盅、分酒器、醒酒器等)。第四,“两会”期间强化地铁运营管理,车站安保、安防工作进入最高等级,发现有上访迹象的人员要及时报案。各岗位员工要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上班期间禁止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运营分公司将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关于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双问计”、河北省“双创双服”及石家庄市“4+4产业发展”等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工作,提高政治敏感度,时刻保持党员先进性;加强窗口部门管理,做好宣传报道、服务创新、争先创优工作,打造运营服务亮点;规范食堂管理,严肃作风纪律,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员工行为规范执行,打造一支雷厉风行、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廉洁奉公的运营铁军。
2018.03
07
忠厚传家 名列青史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忠实厚道是为人处世的一种传统美德。南朝时期,浙江会稽乡村有一对农耕父子郭世道、郭原平,他们虽是普通农民,却因忠厚传家,不仅在《宋书》中被单独立传,而且又在《南史》中被单独立传,这对农耕父子的故事在当地被人们广为传颂,有首诗赞叹说:“忍向父母墓,前头裸袒耕。农时每束带,犹自泣原平。”据《宋书》《南史》记载,会稽郡永兴县人郭世道,出生时便失去了母亲,父亲续弦后,郭世道侍奉父亲和继母十分孝顺。十四岁时,郭世道的父亲又去世了,他服丧格外守礼。由于家境贫苦,没有产业,郭世道靠外出帮工来赡养继母。继母去世后,他亲自负土筑坟。亲戚们共同凑些钱物帮他办完了丧事。他只有更加勤快地出去帮工,加倍偿还亲戚们先前所赠的钱物。他那忠厚的风范,在乡里广泛流传,邻村的大人和小孩没有一个人对他直呼其名。郭世道曾经与人合伙到山阴买卖货物,多收了一千钱,当下没有察觉,分手以后才省悟过来。他请求同伴将钱还给本主,同伴却大笑不答,郭世道便从自己的囊中拿出一千钱送还本主,对方惊叹他的品行,拿出一半来酬谢,他推辞不受,转身便走。元嘉四年(427),朝廷派使者访贤,散骑常侍袁愉将郭世道的淳德厚行上奏朝廷,宋文帝深为嘉许,诏令旌表,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把他居住的村庄独枫里改名为孝行里。郭世道的儿子郭原平,秉承了父亲的忠厚禀性。他会做木工,靠给人做工供养双亲。雇主招待他吃饭,他想到家中贫穷,父母不曾吃荤菜,自己只吃咸菜下饭。有时家里没饭吃,他就整天空腹干活,和家里人一同挨饿;等到傍晚收工,得了工钱回家,便在村里买米,然后烧火做饭。父亲得了重病整整一年,郭原平昼夜服侍,衣不解带,从寒冬到酷暑,没有好好睡过觉。郭原平每次去市集上卖东西,要价只是市价的一半,时间长了,城里人都认识他,知道他忠厚老实,于是加还本价给他,彼此相让。郭原平住的房屋有些潮湿,他绕着宅基挖了水沟,用以疏通淤水,还在房子旁边种了一些竹子。春季夜里有人来偷挖竹笋,偶尔被他遇见了,挖笋人逃跑时掉进了水沟。郭原平认为自己不能广施善行,而使挖笋人摔跤,于是在水沟上搭了一座小桥,让挖笋人来往方便,又采了竹笋放在篱笆外面。众人感到惭愧,再也没有人来挖笋了。郭原平还以种瓜为业。有一年发生大旱灾,他常用的一条运瓜的水道不能通船,县令刘僧秀怜惜他贫穷年老,提议放其他沟渠里的水到这条水道中。他谢绝说:“天下大旱,百姓们都很困难,怎么能减少灌溉稻田的水,用来通行运瓜的船呢?”于是他步行改走别的道路去钱塘卖瓜。平时郭原平每次行船来钱塘,看见别人的船被堵在水坝下还没有牵引过去,就迅速操桨过去帮助。若是自己的船通过了水坝,后面的人还没赶上来,他就停船等待,他这样做已成了习惯。太守蔡兴宗要把自己的米馈赠给他,他坚辞不受。有人问他:“府君嘉奖你淳厚的德行,怜悯你年老贫穷,所以才有赡养之赠,为什么要苦苦推辞呢?”郭原平回答说:“府君如果因我的孝义而给以赏赐,则不止我一个人做得好,所以不能随便接受这种赏赐;如果因我贫老而馈赠,则八九十岁的老人很多,家家都很贫困,并非只是我一个罢了。”忠厚,作为人生之美德,自古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崇尚。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一个人忠厚不忠厚,主要表现在做人忠诚不忠诚、做事踏实不踏实。郭世道、郭原平父子两代务农,勤勉劳作,“与肩挑贸易,毋占便宜;见贫苦亲邻,当加温恤。”在朴实无华的言行中体现了普通劳动者高尚的做人品行,其忠厚传家具有独特的示范作用。《宋书》《南史》分别为郭世道、郭原平单独立传,让平凡之人名垂青史,确实具有不平凡的意义。我们在对他们的懿德嘉行肃然起敬的同时,是否也要为史官的慧眼识珠而击节叫好呢?(史世海)
2018.03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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