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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试行)的公告
来源:轨道办 时间:2019.06.05
  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会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制定完成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试行)》,为规范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保证石家庄地铁安全运行和市民出行安全,为乘客创造良好安全的乘车环境,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试行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
  4. 军用或警用械具:手铐、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
  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 菜刀、砍刀、美工刀、剪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武术、工艺、礼品的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3. 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 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2. 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名称
数量(量剂)以上
备注
液体类
白酒
2000ml
瓶体未开封且低于2000ml
指甲油
2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洗甲水
20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卸妆水
20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香水
20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染发剂
20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冷烫精
20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压缩气体
气体、液体打火机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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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汗喷雾
150ml
 
有易燃标识禁止携带
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
发胶
350ml
摩丝
350ml
喷漆
200ml
光亮剂
200ml
杀虫剂
700ml
空气清新剂
400ml
其他类
火柴
1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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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气袋
2件
凭医院有效证明
仿真儿童玩具刀(木质和塑料制品)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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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